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壶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壶关县**镇**村,进入牛某某商住两用的家中,在柜台处盗窃人民币353元,被牛某某当场发现并控制住。案发后,李某某将赃款退还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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