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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乡**村**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2时15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街**路**球吧店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刘某某经过预谋将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存放在店内的两支台球杆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台球杆价值人民币共计2524元。2020年1月14日,李某某、刘某某的近亲属与马某甲、马某乙达成和解协议,马某甲、马某乙对李某某、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赔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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