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招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地及居住地招远市**镇北里**村**号。2018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23日以来,李某某伙同妻子宋某某,窜至招远市***公司樱桃地内,以秘密手段盗窃樱桃树43棵,所盗窃樱桃树品种为黄蜜,树龄10年左右。2018年5月22日,经招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43棵樱桃树价值人民币173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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