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九江市公安局庐山西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庐山西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乡集镇光武超市内,发现超市内储存香烟的仓库内没人,便临时起意盗窃香烟,随后李某某采取将香烟从仓库窗户扔出去,然后走出超市到仓库窗户外将香烟捡取的方式盗窃香烟6条,其中吉品金圣2条,其他4条不记得品牌。经武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条吉品金圣香烟共价值人民币482.72元。
2.2020年6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来到巾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乡集镇光武超市内,采取同样的方式盗窃香烟11条,其中其中和天下1条、青花瓷1条、中华双中支1条、硬中华3条、阳光利群1条、花开富贵1条、吉品金圣1条、黄色芙蓉王1条、软盒黄鹤楼1条,在仓库窗户外装取香烟时被被害人当场抓获。经武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1条香烟共价值人民币4813.25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共盗窃作案2次,窃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295.9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将所盗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武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证据: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次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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