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栋**单元**室。因盗窃,于2019年7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7月31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道某某工地,将工地钢筋约30根拿走装车时,被工地保安抓获。2019年7月5日,李某某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7月31日11时许,李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赣州市赣县区**镇某某工地,将工地钢管10余根拿走准备装车时,被工地工作人员抓获。2019年7月31日,李某某被赣州市公安局赣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李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道某某工地,欲将工地钢筋约20斤拿走时被工地工作人员抓获。2019年11月22日,李某某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以上被盗物品均未作鉴定,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葛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3.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三次盗窃均未遂,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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