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雷河镇发展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5日退回宜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宜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李某甲在南漳丰源酒店做足浴时认识了陆某某,随后两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9日,陆某某从南漳到宜城找李某甲,两人在宜城市喜来登酒店居住几日,期间李某甲用手机在网上赌博,因输钱且信用卡欠7万元需还款,李某甲找陆某某借款未果。因陆某某支付宝里没有钱,且李某甲平时网上赌博买分转账用陆某某的支付宝,所以其放心将手机交由李某甲使用,李某甲在陆某某不知情的 ,于2019年10月11日、12日分两次操作在陆某某手机支付宝“网商贷”贷了5万元先转入陆某某手机支付宝的余额宝里面,然后再转入其姐姐李某乙手机号码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后李某甲将五万元全部用于自己信用卡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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