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汉族,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2002********,农民,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文彦,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跟随朋友李某甲与被害人汪某某及朋友包某某、任某某到位于漳县武阳镇的永盛饭店吃饭,饭后五人前往东宫宾馆302房间饮酒,酒后五人分房住宿在该酒店,李某某与任某某、汪某某在302房间休息。次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趁被害人汪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汪某某在床头充电的黑色iphoneXR牌手机盗走。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3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