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社旗县**镇***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社旗县**镇**路“老王面条铺”务工时,趁店铺老板王某某等人不备,多次将售卖面条的钱装入自己的口袋内用于日常开销。
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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