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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号楼**单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于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害人李某乙因需要找到徐某某(已起诉),出资8000元购买两张银行卡,徐某某联系其大表哥刘某甲、二表哥刘某乙(已起诉),刘某甲交给徐某某一张银行卡。刘某乙通过其妻子李某甲将李某甲的一张银行卡交给徐某某,刘某乙得到卖卡钱3000元。后两张卡均交与李某乙使用。

2020年3月当徐某某得知卡里有钱时,与刘某丙商量将卖给李某乙的银行卡内钱款取出,随后徐某某联系刘某甲、刘某乙将银行卡冻结,由于操作不当未果。

次日,徐某某、刘某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吉林市船营区大东门将李某甲的农业银行卡挂失补卡后将卡里的21万元取出,后李某甲代徐某某保管了其中的人民币7万元。

案发后,涉案钱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及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

2、证人刘某甲、徐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认罪认罚、从犯、返脏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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