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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5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处,趁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未上锁、钥匙未拔之际,将该电动自行车窃走并藏匿。

2020年8月7日15时30分许,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并从其处查获上述电动自行车。

案发后,涉案电动自行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姚某某。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涉案财物已追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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