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本市白云街道希宝广场小区门卫快递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甲购买的价值人民币182元的日本帮宝适牌拉拉裤1箱。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本市白云街道希宝广场小区门卫快递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乙购买的价值人民币499元的欧莱雅化妆品1套。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本市白云街道南岸名城小区门卫快递室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购买的价值人民币236元的日本花王牌纸尿裤1箱。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本市白云街道汉宁西路与歌山路交叉口全能公寓一楼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关某某购买的价值人民币209元的champion牌卫衣1件。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本市**街道**路**号**栋一楼楼梯口处,窃得被害人张某某购买的价值人民币116元的三只松鼠年货大礼包2盒。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处追回被盗的champion牌卫衣1件和三只松鼠年货大礼包2盒,现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关某某、张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赔偿款人民币847元,现已分别赔偿给各被害人,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材料、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周某某、厉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关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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