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现住中宁县**小区。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凌晨5时许,在中宁县宁安北街战略先锋网吧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上网睡觉醒来后,将同在网吧台球室沙发上睡觉的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身旁桌子上的一部华为荣耀X10型手机盗走,并于同日将该手机以人民币800元(以下币种同)卖给他人。12月2日,李某某又到该网吧上网时被网吧负责人樊某某发现,经询问,李某某承认了盗窃手机的事实,樊某某遂电话报警。后李某某被民警到场带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5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起获返还被害人。经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832.43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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