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庄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5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东院子内趁无人之机,盗窃尚某某饲养的1只边境牧羊犬,损失价值25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