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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7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福建省霞浦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6********,汉族,中专文化,家住**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帮被害人许某某代还信用卡在被害人许某某的同意下将许某某的身份信息及信用卡账户绑定到其微信上。2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激活被害人许某某绑定在其微信上的身份信息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被害人许某某的信用卡中窃得人民币5000元。现赃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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