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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经营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了方便自己参股的羊草山雪地摩托车队在**经营所羊草山拉游客,先后多次在大河身经营所52公里处盗窃20多段木段(树种为阔叶,长1.5-2米,径级6-8厘米),用来修理雪地摩托车行驶道路上的木帘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李某某主动与黑龙江省**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付黑龙江省**有限公司林木损失款2,34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检验意见报告书、林木损失和生态修复赔偿协议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森侦大队工作说明;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8日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盗用国有林场内的陈旧腐朽木修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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