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5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现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盗窃,于2015年6月18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辽宁省彰武县任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柴油,于2019年4月7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22日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2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7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科尔沁区五金建材城北门对面院子内,利用携带的两套抽油工具分别盗窃一辆黑MG7945车牌的货车和另一辆辽KOA725车牌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根据《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被盗0号柴油每升的价格为伍元捌角(¥5.80元)。经民警对李某某盗窃的柴油进行称量,其数量为318升柴油(273.7公斤/0.86密度=318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846元(318x5.8)。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上旬盗窃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4月7日盗窃行为系未遂,未达到数额巨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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