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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家住会昌县**镇**路**号,待业人员,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1610****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会昌县**镇湘江公园停车场准备骑车回家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路边的新日电动车的钥匙未拔掉,于是将该电动车骑回家中占为己有。经会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新日电动车认定价值人民币2556.00元。案发后新日电动车已追回返还失主。失主王某某对其行为给予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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