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宇飞,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至6月10日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四次到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出租屋附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挂在屋外的内衣裤,每次盗窃一套内衣,共盗窃了四套内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民警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垃圾堆里起获被害人被盗的一件内衣。2020年8月6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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