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克山县**商服。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至月末,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克山县英雄联盟竞技网咖通宵上网时,趁网管吴某某、魏某某、苏某某睡觉期间,从吧台抽屉内,多次盗窃抽屉内的现金,共1200元钱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涉案金额为1200元,金额较小,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并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返还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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