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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 10日 0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六枝特区新场乡新场街上捡到被害人左某某丢失的一部 vivo手机,手机壳中间夹着一张纸条,写有微信支付密码“147258”,李某某打开捡到的 vivo手机微信,发现微信里有1023元钱,便将手机里的1023元钱转走。案发后,李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 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盗窃数额为1023元,刚达数额较大标准,案发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同时,李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险性不高,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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