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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系兰西县****农民,住该村。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驾驶白色面包车到红星乡红星村杨二机匠屯西路南耕地,将堆放该处的玉米棒盗走800斤放在自家院内。2020年10月29日22时许、11月1日22时许,李某某、王某某用同样方法到红星乡三合村西刘粉坊屯西路南耕地、红星乡武家村付家店屯后耕地处盗走玉米棒700斤、750斤,堆放在自家院内。李某某、王某某三次盗窃玉米共计225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案发后李某某、王某某已返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李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指认现场照片;

2.被害人张某某、常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兰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已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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