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害人雷某某将一辆浅蓝色电瓶车停放在华蓥市金辉广场醉江南餐馆楼下后,忘记拔掉车钥匙便离开上楼吃饭。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路过此处将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盗走,先后将该电瓶车停放在华蓥市星星国际地下车库和岳池县老家。后经公安机关查获将电瓶车退还被害人雷某某。经鉴定该电瓶车市场价值为291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经核实,被不起诉人患有癌症和肝硬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华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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