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1111977********,汉族,文盲,**垃圾中转站职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街**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后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侯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时至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沿江街道天华硅谷金陵公寓消防通道口,窃得被害人袁某某放在货车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599元的海尔牌冰箱。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系边缘智力,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冰箱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写书、扣押清单、江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