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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7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 年1月19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窜到博罗县**镇**居委会伺机盗窃作案。期间,李某某在**路**号窥见到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五金店无人看管,遂潜入该店内,从抽屉内盗得人民币2000 余元。作案得逞后,李某某即逃离现场。

同年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窜到博罗县**镇**村**小组被害人胡某某住宅,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胡某某饲养的五只本地三黄鸡母鸡(价值人民币345 元)盗走。

同年 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窜到博罗县**镇**村委会上埔小组被害人刘某某旧屋,盗得本地大阉鸡六只(价值人民币100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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