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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4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0时3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疏港大道中石化港龙加油站里的易捷便利店,趁被害人张某某离开之际,将张某某暂放于进门右侧桌上的1部深灰色iPhone11 Pro Max盗走,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167元。

2020年6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李某甲在自己住所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手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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