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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4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8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新蔡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推门进入未上锁的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路**号**楼南面房间内,乘郭某某睡觉时将其放置于床头的一部白色VIVO S5手机和抽屉里及包内的人民币280元偷走,当天上午将手机刷机之后感到后悔,准备晚上将手机放回原处并编写了道歉短信,但遂于当晚18时许在路桥区路北街道银桥宾馆门口被抓获。被害人的手机和现金全部追回,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1元。被害人郭某某看到手机上的道歉短信后愿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财物已归还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且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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