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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79********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号。2023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前往同村村民李某甲所经营的商店内准备换零钱时,发现超市内空无一人,遂从超市柜台中间抽屉里的一沓10000元的100元票面的人民币现金内抽走一沓(3800元),后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现金现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得赃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 党艳丽

2023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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