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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57********,汉族,小学文化,环卫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安岳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1247号汉庭酒店,采用手搬、车载方式,窃得被害人俞某某惠存放在酒店仓库内的铝合金门框2扇、铝合金窗2扇、双层中空玻璃10块,合计价值406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处扣押铝合金门框2扇、铝合金窗框2扇、双层中空玻璃10块,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赔偿300元给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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