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7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2********,汉族,半文盲,务农,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下旬,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G245国道与仪陇县新政镇亮垭村村道路交界处,先后盗窃用于铺设G245人行道的大理石材6次,共盗得60*60的6块、30*60的2块,经鉴定,所盗石材价值人民币357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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