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养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四川省华蓥市**镇**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吃完饭到广安区**路**段**号门市外时,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555元。
2019年11月28日22时,、民警在广安区滨河路一段春天花园小区6栋1单元4楼2号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已发还被盗财物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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