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1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沉陵县**乡**村**组,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单元**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 日 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下涧槽路11号誉美医院住院部十楼7号病房内,将病人邹某某及其女儿陈某某放在18号病床枕头下的一部香槟色128G内存的 IPHONE 7手机(经鉴定价值850元)及一部黑色32G 内存的IPHONE 7手机(经鉴定价值65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两部手机销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8日,李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退赔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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