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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镇**街,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2005年9月2日被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三年;2015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搭乘彭某某驾驶的川RE****号轿车从南充市到达梓潼县城,下车后到了梓潼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利用“T”形强开工具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将卧室抽屉内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及1条黄金项链盗走。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5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8月17日退出赃款人民币现金1956元;2020年8月18日本院将扣押的人民币现金1956元返还给被害人孙某某。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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