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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现住四川省**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昝某某、王某甲、吕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相约去偷柑橘,由李某某驾驶车牌为川******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余5人去至蓬溪县大石镇乌木咀村5社柑橘基地摘柑橘,共摘得该基地“明日见”柑橘36.5kg。

经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橘研究所出具品种鉴定报告:送检的柑橘符合明日见果实样品。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柑橘单价为60元/kg。2020年3月2日23时许,被盗的柑橘总价值人民币21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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