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

省邛崃市,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邛崃市**镇**巷**号附**号。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曾于2019年7月4日因吸毒被邛崃市公安局处14 日行政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

准逮捕, 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岳某某)。

    本案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邛崃市公安局依法补侦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张鸿运在2017年4 月7日至2017年4 月13日期间利用被害人陈某某被羁押之际,登录陈某某微信号,将陈某某微信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7598元盗走并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