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哪吒”,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罗某某、樊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大竹县城来到邻水县**镇**区**苑**单元楼下,由罗某某接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樊某某、黄某某望风,将被害人龚某某的一辆宝雕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16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发还给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龚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且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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