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50********,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住本市和平区**道**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在家中搭设棚架,于2020年4月至5月间,在本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区,六次砍伐、盗窃厚朴茶舍、天津市和平区绿化管理所等四家被害单位及被害人范某某种植的竹子共计125棵(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12795元)。
经被害单位及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盗竹子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人民币12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等四名被害单位代表及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2、郑某某等三名证人的证言;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施工图预算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6、监控录像;
7、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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