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由**物流公司从沈阳发往奈曼的一客户的两部手机一部OPPOK1手机、一部荣耀8X手机(装在一个袋子里)运到奈曼**物流配送站,奈曼**物流配送站员工卸货时将部分货物存放至李某某的厢式货车上,次日配送站在分拣货物的过程中将两部手机落在李某某的厢式货车上,后负责通辽地区**物流中转的通辽市**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赔付了购买手机的主人。两三天后,李某某在自己的厢货车内发现了这两部手机,李某某明知这两部手机是物流公司丢失的手机,没有将情况上报,而是在下班后将这两部手机拿回家中非法据为己有,其中一部给自己亲属使用,另外一部自己使用。经通辽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OPPOK1手机价格为1399.00元、华为荣耀8X手机价格为1399.00元。
案发后,通辽市开发区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两部涉案手机。李某某赔偿王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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