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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威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身份证号码:5138221989********,小学文化,农民,住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路过威远县**镇**村*组欧某某住宅,见家中无人,采用翻越围墙的方式进入欧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将电视机捆好准备背走时,因欧某某突然回到家中,李某某遂即跑到楼顶藏匿。后公安民警在欧某某家的楼顶将李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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