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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宁都县**因盗窃于2018年8月3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宁都县梅江镇赖坑村,先后从被害人伍某甲家的鸡舍内盗得土公鸡2只、土老母鸡2只;从被害人黄某某家的鸡舍内盗得土公鸡1只、土老母鸡2只;从被害人伍某乙家鸡舍内盗得土公鸡7只、土老母鸡2只。期间被被害人伍某乙发现,李某某遂骑摩托车携带盗得的宁都黄鸡逃离现场,后在梅江镇湖田村丁家陂被村民抓获。经称重,李某某盗得的十八只宁都黄鸡中,十只土公鸡重48斤、八只土老母鸡重29.1斤,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总价值人民币2217元整。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被盗宁都黄鸡,均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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