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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7〕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2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田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在肥东县**镇**路战争之地网吧上网时,共谋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肥东县店埠镇百嘉乐KTV1楼入口处的一辆未上锁的钱江牌燃油助力车盗走。在盗窃过程中,李某某负责望风,田某某和许某将燃油助力车推离现场并停放在李某某家中。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燃油助力车价值人民币4505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0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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