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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2********,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查明佳,女,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安龙县**镇**村**组被害人熊某某家玩耍时,将熊某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289300011********)盗走。2020年3月14日17时许,李某某在安龙县**镇信合银行ATM机上,用盗得的银行卡将卡内现金人民币4000元分两次取走后占为已有。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于2021年1月1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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