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厂职工,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家吃完午饭后回单位还借用张某某的门禁卡,在单位的更衣室李某某将门禁卡放进张某某没有上锁的更衣箱,这时发现张某某更衣箱内的衣服兜里露出两沓百元现金(19300元),李某某当时没敢拿;在当日19时许李某某下班到更衣室换衣服看到那两沓现金仍在,于是就贪图钱财盗窃了这两沓人民币(19300元)并藏匿于自己更衣箱内的劳保鞋里。案发后,在2018年12月5日上午李某某将张某某叫到他们的更衣室,在更衣室内将盗窃的现金全部归还张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述。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述,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述,直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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