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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路**号**排*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手机店内给其未婚妻购买手机时误将店内柜台供其备选的深蓝色全新vivoX23手机一部当做自己的手机拿走,后将该手机放在车上,次日上午9时许,李某某在车上发现该手机,遂打电话询问其朋友王**是否将手机落在车上,并告知王某某其车上多了一部手机,李某某询问无果后拿该手机把玩,2018年9月27日早上,****手机店店主黄某某电话联系到李某某,李某某将手机还回去,因该手机出现划痕,黄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某赔偿黄某某损失,黄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79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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