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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新居**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 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新居南门地下车库,将失主刘某某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鲁******号白色宝雕牌摩托车(价值6169元)盗走,后将该摩托车隐藏于该小区北门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西侧。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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