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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快递送货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住本市新北区**镇**村委**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6日晚21时许,在常州市钟楼区**镇**村委**村附近,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拉布拉多犬1只,赃物价值人民币42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并主动退还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拉布拉多犬照片等物证;

2.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区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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