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常德市鼎城区**街道**巷**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本市武陵区欢乐水世界门口摆地摊时,趁同在此摆摊的被害人谭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身后塑料袋中的一部opporeno3pro5G手机盗走,后在本市武陵区下南门熊某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150元。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70元。
2020年7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并扣押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所获赃款人民币1150元。2020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25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指认照片、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熊某某、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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