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街道**街**巷**座**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4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西南公园篮球场内,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篮球场边石阶上的一部黑色Iphone7 Plus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
2.2019年3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西南公园篮球场内,将被害人钱某某放在篮球场边石阶上一部红色OPPO R11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68.96元。
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300元、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068元,被害人赵某某、钱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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