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6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谎称其有二手苹果手机出售,被害人陈某某看到该朋友圈的信息后,便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手机,李某某以出售手机为由,骗取了陈某某人民币3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代为退赔陈某某人民币3400元,并另外赔偿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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