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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住南宁市**乡**村**里**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菜市四楼的ST酒吧喝酒期间,捡到钥匙一串。2020年4月15日13时许,李某某持捡到的钥匙来到北湖菜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处,通过摁压钥匙串中的报警器,找到了该串钥匙对应的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后将该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的市场参照价格为人民币2465元。

另查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锁定并联系李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2020年4月18日,李某某赔偿被害人5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和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涉案电动自行车已返还被害人黄某某,无查封、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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