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3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2********,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江北大道**大厦对面河堤边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农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523元。2020年10月19日,李某某向农某某赔礼道歉,农某某对李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